一、制定背景
近年來,黨中央、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,要求包容審慎監管,創新監管方式,規范執法行為,主動為企業發展提供“容錯支持”!秶鴦赵宏P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》(國發〔2024〕5 號)規定,要科學細化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適用情形。2024年11月應急管理部印發的《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》明確7個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事項,各省可結合工作實際依法合理調整輕微違法不予(或者可以不予)行政處罰事項清單。
為貫徹落實上級要求,進一步助力優化營商環境,我廳決定對2022年印發的《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(試行)》進行修改、補充和完善,從原來的8個不罰事項擴展到23個,形成《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(2025年版)》(以下簡稱《清單》)。
二、制定依據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安全生產法》等法律法規規章涉應急管理的相關要求,同時參考其他省市近兩年制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,按照數量適中、各方認同、合理合規的原則制定本清單。
三、主要內容
本《清單》主要分為三個部分,分別為事項清單、適用說明及文書樣式,具體內容如下:
第一部分為事項清單。明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共23項,比2022年版增加15項,主要是兩個方面考慮:一是目前我省深化“放管服”,優化營商環境大背景的需要,進一步加大包容審慎執法力度;二是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需要,做到重點監管與柔性執法相結合,體現“處罰與教育相結合”原則。涉及法律法規規章13部,比2022年版增加8部。
第二部分為適用說明。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適用對象、適用條件、辦理程序和工作要求做了明確規定。
第三部分為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”文書樣式。
四、適用對象
《清單》適用于全省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、安全培訓機構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等。
五、解讀機關
解讀機關:浙江省應急管理廳。
解讀人:祝葉飛。
聯系電話:0571-87051458。